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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工作坊第三期——由始至终:集体经济组织的“始”与“末”

    发布时间:2024/01/06

    2023年12月24日下午14:00,bat365在线平台官网登录bat365在线平台官网登录土地法工作坊第三期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会议室举办。本次工作坊主题为“由始至终:集体经济组织的‘始’与‘末’”,硕士生肖滢滢和费根晓担任汇报人,贺彦菘、张宏宇、巨敏、刘舒曼、彭攀登、肖滢滢、费晓根、闫晓玥、李汶清、肖长伟、曾灏文、陈曦、伍思洁等同学参与会议,宋志红教授担任点评人。此外,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的琚京丰、北京市规自委朝阳分局的王瑾瑜二位校友积极参与本次活动,为土地法工作坊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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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坊伊始,主讲人费根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为题进行主题汇报,通过分析强调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认定存在的立法、司法问题,主张采用“户籍+”标准为主流认定标准,但在复杂情况下,应结合“去户籍化”标准,构建具体可操作的认定路径,包括具体立法、明确认定主体、规范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以及为特殊群体提供司法救济途径,以期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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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第二位主讲人肖滢滢分享主题为《小村大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终止》的报告,其汇报内容主要包括问题来源和研究现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特殊性和必要性、终止制度的设计三个部分,通过多个“小村大债”的案例展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紧迫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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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流探讨环节,针对费根晓的论文,与谈人陈曦认为可以类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同种思路解决特殊群体资格认定困难的问题。贺彦菘提出,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司法审查的核心在于如何在尊重自治权的基础上确定司法审查的边界问题。张宏宇认为,可以结合地方实践,以其为依据来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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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肖滢滢的论文,与谈人李汶清针对文章中所提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时终止、都可以终止还是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终止分类的情形设置提出问题和相关建议。曾灏文针对文章中三处文不对题的地方进行提醒和补充建议。张宏宇为论文整体结构思路提供意见和相应的研究分析思路。琚京丰提供了域外借鉴的分析思路,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政府1898年的《联邦破产法》展开分析。其他与会同学也积极参与讨论,发表各自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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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宋志红教授对主讲人的分享内容进行点评和建议,并对参会人员的发言予以鼓励,肯定了本次活动的特别意义,同时表达了对下期土地法工作坊的热切期盼。

    文/陈   曦 曾灏文

    审/宋志红 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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